关于“房屋租赁管理安全检测” 通知
根据新的《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》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关于“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时,工商业出租或者改变出租房屋功能、结构的,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”。
深圳市厂房租赁安全检测规定 厂房租赁检测厂房检测租赁安全检测厂房加固房产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文件规定,如下三类厂房需安全检测 1、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,但注明“该宗地内建筑物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检测”的工商业用房; 2、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时,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,但能提供其他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,用于工商业、仓储业的出租房屋; 3、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,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,但改变房屋功能、结构,用于工商业、仓储业的出租房屋; 上述三类均需提供厂房安全检测报告,否则后继的经营执照将无法办理 我们将秉承“公正、服务、发展、共享”的经营理念,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完善,更周到的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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